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很多西方国家的父母上年纪后选择住养老院。而中国子女更愿意选择与父母同住。许多在荷兰打拼多年的华人朋友都面临这个难题。怎样才能把父母接到荷兰养老?2010年,荷兰政府取消了65岁以上单亲老人定居的政策。目前,还没有任何政党提出恢复该政策。
普通的探亲签证每180天只能来荷兰暂住90天。90天后,父母必须回去。然后还要在中国再住上90天才能再来荷兰。半个地球的距离飞来飞去对身体和精力消耗很大。所以有很多华人都关心父母移民这个话题。今天,小编为您介绍一下目前可行的途径 — 通过欧盟法办理父母移民。
(注意:本文主要针对成年欧盟公民的父母。如果您是未成年欧盟公民的父母,请参阅本所下期刊文:孩子荷兰籍,家长无居留,现有机会申5年居留。)
根据欧盟2004/38指令,欧盟公民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此权利也同时适用于欧盟公民的家属(无论家属的国籍是非欧盟籍还是欧盟籍)。首先,要搞清楚两个问题:
什么是自由流动?
自由流动是欧盟的基本原则,指的是人员,资本,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欧盟2004/38指令是针对人员自由流动的具体规范条例。根据该指令,欧盟公民及其家属有在其它欧盟国家出入境和居住的权利。如果想在另外一个欧盟国家居住超过三个月,欧盟公民本人须符合以下四种居留目的之一:(1)在另外一个欧盟国家工作或创业;(2)在另外一个欧盟国家学习;(3)有足够经济来源在另外一个欧盟国家居住;(4)陪伴在另外一个欧盟国家的欧盟公民;
针对每一种居留目的,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同(如:是否需要有收入,收入需要多少,是否需要提供医疗保险等等)。每个国家所要的材料也有所不同。当某位欧盟公民自己满足居住条件时,那么这位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即使是非欧盟国籍)也可以享受欧盟自由流动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荷兰公民在荷兰居住不涉及人员自由流动。只有荷兰公民前往另外一个欧盟成员国时(如:比利时)才涉及到人员自由流动。举例:如果您自己或者您配偶是德国国籍,现在在荷兰上班,那么您家正在使用欧盟自由流动这一权利。
哪些人是欧盟公民的家属呢?
根据2004/38指令的第2条,欧盟公民家属指的是:
1.配偶;
2.注册伴侣;
3.欧盟公民及其配偶或注册伴侣的未满21岁的子女,孙子女或已满21岁但经济上依赖于欧盟公民的子女/孙子女;
4.经济上依赖于欧盟公民或其配偶或注册伴侣的父母/(曾)祖父母;
也就是说欧盟法对家庭成员的定义很广。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第4项父母与第1项配偶相比多了一个附加条件(即:经济上依赖于欧盟公民)。什么是经济上依赖于欧盟公民?2004/38指令并没有明确定义。这是法律的微妙之处,为司法机关留了解释空间。
经济上依赖于欧盟公民
关于这一定义怎么解释,欧洲法庭已做出两项重要判决。一个判决是2007年欧洲法院做出的“贾判决”:一位姓贾的中国母亲和瑞典移民局之间的一场官司。贾妈妈的儿子(李先生)和一位德国籍女士结婚后一同居住在瑞典。贾妈妈希望移居到瑞典和儿子儿媳一起定居。2003年,贾妈妈持瑞典旅游签证来瑞典后,同年8月向瑞典移民局提交居留许可申请。瑞典移民局拒绝了贾妈妈的申请,贾妈妈提出上诉。瑞典移民上诉委员会(Utlänningsnämnd)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提出司法解释请求。2007年1月,欧洲法院做出司法解释,裁定“经济上依赖于欧盟公民”的解释为:
家庭成员在来欧盟之前,在原籍国时需要欧盟公民或欧盟公民配偶给予的实质支持来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该需求可以以不同形式证明,如果欧盟公民仅承诺会照顾父母,还不能证明父母确实需要支持。
另外一个判决是2014年一月的雷亚斯判决:一菲律宾人与瑞典移民局之间的官司。在该案件中,欧洲法院再次确定了在“贾判决”中对经济依赖性的司法解释。
欧盟指令的实施
欧盟成员国有义务把欧盟法律落实为自己国家法律。成员国不可以违背指令的精神和意图。每个欧盟指令都有最晚落实日期,2004/38指令的落实期限是2006年4月30日。所以现在每个欧盟国家都应已经把2004/38里有关父母移民的条款落实到本国法律法规中。举例:荷兰已落实到了荷兰《移民皇家决定》的第8.7条里。但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延迟落实或不完整、不正确落实等现象。
虽然欧洲法院对经济依赖性做出了司法解释,但法院并没有说明具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来证明经济依赖性。这就给各成员国政府保留了相对大的操作空间。每个国家所要求的材料不一样,对材料价值评估尺度也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2016年4月,在某加纳籍母亲申请来荷兰与其欧盟籍儿子团聚案件中,荷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担保人长期且定期给其汇钱还不能证明所提供的经济支持对于其家属来说是有必要性的”。
从其他欧盟成员国搬回荷兰
如果父母拿到了其他成员国的居留卡,如何搬回荷兰?关于非欧盟籍家庭成员和欧盟公民一起搬回欧盟公民原国籍国这一话题,2014年3月,欧洲法院也做出了重要判决。结论如下:如果一位欧盟公民和他的非欧盟籍家庭成员通过在其他欧盟国家真实居住的方式建立或加强了家庭生活,那么当该欧盟公民和他的非欧盟籍家庭成员一起搬回该欧盟公民原籍国时,2004/38指令也同样适用于他们。所以,第二个成员国的居留许可条件不可以比第一个成员国的居住许可条件更严格。
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每个成员国所要求的材料不完全一样,对各种材料价值评估尺度也有所不同。所以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您需要咨询有经验的律师。
其它途径
除了以上所说途径,还有另外两个名存实亡的途径,即:荷兰医疗签证和欧洲EVRM公约第八条签证。这两种签证的成功率极低。医疗签证要求必须有医疗紧急情况(如果回原籍国,3个月内会有生命危险)。根据欧洲EVRM公约第八条,每个人都享有家庭权利,但第八条给予的保障为最低保障。一般情况很难成立。移民局惯用的理由是:父母和子女已分居多年,以前从来没有过问题,所以继续分居也不会影响家庭的权利。另外,现在科技发达,通过互联网依然可以保持联系,继续享有家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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